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302民初16370号
原告**,女,汉族,1980年11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6,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第一被告福州富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7MA00BPM21P。
法定代表人:蒋旭东
第二被告北京***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
法定代表人:白厚增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福州富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75元(减半收取787.5元,原告已预交1575元),由原告**负担787.5元。
审 判 长 段小林
审 判 员 龙伟永
审 判 员 贺晔晖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杨俊斐
书 记 员 张敏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