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4民初3543号
原告北京***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北京***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胡爱军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