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9民初9698号
原告杭州***杰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109MA2GL1B455,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萧山商业城轻纺市场****。
经营者黄轩琴,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京,浙江如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玟建建筑工程(北京)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3355822335,住所地北,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蓬莱苑**楼北京蓬莱苑商务酒店有限公司**v>
法定代表人张扬。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杰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诉被告玟建建筑工程(北京)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杰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玟建建筑工程(北京)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杰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撤回对玟建建筑工程(北京)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杭州***杰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杜欢庆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蔡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