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4财保166号
申请人:北京路新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
法定代表人:杨立东,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郭俊伊,湖南旷真(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玟建建筑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蓬莱苑1号楼北京蓬莱苑商务酒店有限公司209号。
法定代表人:张扬,执行董事。
申请人北京路新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玟建建筑工程(北京)有限公司在北京农商银行北七家支行×××账户中存款2796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为申请人北京路新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路新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玟建建筑工程(北京)有限公司在北京农商银行北七家支行×××账户中存款2796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918元,由申请人北京路新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黄珑玲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马英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