玟建建筑工程(北京)有限公司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玟建建筑工程(北京)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10民辖终8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路6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响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玟建建筑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1号楼北京***商务酒店有限公司20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廊坊市百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北旺乡大枣林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玟建建筑工程(北京)有限公司、廊坊市百年混凝土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2022)冀1003民初56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通知,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相关诉讼及执行案件应由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二、被上诉人不将出票人、承兑人列为被告,是恶意规避案件管辖。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撤销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2022)冀1003民初564-1号民事裁定,本案移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票据追索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上诉人即原审被告廊坊市百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廊坊市广阳区,故广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称该案件由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申请追加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