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泰恒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中泰恒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1民初4492号
原告:***,男,197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告:北京中泰恒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花乡郭公庄万科西华府8号楼2单元60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北京中泰恒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人民调解员***调解,原告***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中泰恒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北京中泰恒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