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7民初2051号
原告:**,男,195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人,住北京市平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欣华(**之子),住北京市平谷区。
被告:北京铭益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大华山镇后北宫前街239号。
法定代表人:黄仕章。
被告: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镇人民政府,机构地址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镇韩庄村西。
负责人:李斌,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朝月,女,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镇人民政府科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杨,北京市方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铭益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镇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张虹雨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向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