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01执5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开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萧杭路51号,组织机构代码:71951850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东莞明辉家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金桔村,组织机构代码:61816105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住东莞市,A)。
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01民初593号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874833.73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为人民币51148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完成了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车辆、不动产、电子商务等查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限制被执行人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罚款,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01执52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力,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马亮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