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529执333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杭州开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
被执行人:宜昌市森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
申请执行人杭州开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昌市森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21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05执监533号执行裁定书指定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2018年12月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宜昌市森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尾号6356银行账户、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尾号3457银行账户进行了限额冻结,扣划了被执行人宜昌市森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尾号6356的银行账户存款3378.90元,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鄂EAG2**别克牌轿车,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对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2018年12月20日,执行人员将本案执行经过及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案执行情况予以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21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勇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