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开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开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太虚湖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9民初18476号之一
原告:杭州开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19518505Y,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萧杭路51号。
法定代表人: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太虚湖假日酒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517315094,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义桥镇杭州东方文化园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浙江商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开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太虚湖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开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太虚湖假日酒店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开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杭州太虚湖假日酒店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杭州开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诚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