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109民初16670号
原告:杭州开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19518505Y,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萧杭路**。
法定代表人:徐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大海、陈晨,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太虚湖假日酒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517315094,,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义桥镇杭州东方文化园内
法定代表人:徐关兴。
诉讼代表人:杭州太虚湖假日酒店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科杰、陈啸,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杭州开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元装饰公司”)与杭州太虚湖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虚湖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民诉前调立案,处理案涉工程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事宜。本案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诚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开元装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太虚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开元装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太虚湖公司支付工程款6072351元;2.判令太虚湖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以607235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35%起诉之日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太虚湖公司承担。审理中,开元装饰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太虚湖公司支付工程款3551346.81元【(工程造价9597219元-已付款6010000元)*99%(扣除1%水电费)】;2.判令太虚湖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90569.19元;3.本案诉讼费用、鉴定费用由太虚湖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08年2月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一份《杭州太虚湖假日酒店扩建工程装饰部分协议书》,合同约定由开元装饰公司承包太虚湖公司酒店扩建工程装饰部分六层、七层项目,合同还详细约定了各付款节点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后开元装饰公司已按约完成工程内容,案涉工程于2008年9月完工并交付经开元装饰公司方决算,本工程造价为12082351元,截至起诉之日,太虚湖公司仍有6072351元工程款项未予支付,且经开元装饰公司多次催讨均未果。变更后的工程款根据法院委托的鉴定报告意见书中得出的工程造价9597219元-已付款6010000元,扣除以上未付部分1%水电费。变更后的利息损失从开元装饰公司起诉之日2018年8月23日计算至2020年7月22日即太虚湖公司破产重整裁定出具前一日,2018年8月23日-2019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4.35%得出155341.82元,2019年8月20日-2019年9月19日按照年利率4.25%得出12996.94元,2019年9月20日-2019年10月20日按照年利率4.2%得出12844.04元,2019年10月21日-2019年11月19日按照年利率4.2%得出12429.71元,2019年11月20日-2020年2月19日按照年利率4.15%得出37664.01元,2020年2月20日-2020年4月19日按照年利率4.05%得出23971.59元,2020年4月20日-2020年7月22日按照年利率3.85%得出35321.1元。
太虚湖公司辩称:请求法院依据杭州凯莱缔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2020年12月11日出具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以及2021年8月18日出具的回复函,依法作出判决。
经审理查明:2008年2月5日,太虚湖公司(甲方)与开元装饰公司(乙方)签订《杭州太虚湖假日酒店扩建工程装饰部分协议书》,约定乙方承包杭州太虚湖假日酒店扩建工程装饰部分六层、七层,采用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的形式,并单独约定了甲供材料和甲定乙供材料的项目,工程量按实结算。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再付款,至实际完成工程量扣除甲供材料后总价的80%;综合验收后付款至实际完成工程量扣除甲供材料后总价的90%,余款决算审定后付至审定决算价的95%;保修金案决算审定价的5%计,竣工验收满一年后付3%,竣工验收满二年后2%,无质量问题无息返还。合同签订后,开元装饰公司入场施工,于2008年8月完工并交付太虚湖公司使用,太虚湖公司已付工程款6010000元(该部分已扣除水电费)。2018年8月23日,开元装饰公司曾向本院起诉,要求太虚湖公司支付案涉工程工程款,本院在该案中依据开元装饰公司申请启动司法鉴定,就案涉工程造价委托杭州凯莱缔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司法鉴定,杭州凯莱缔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出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书,报告认定:杭州太虚湖假日酒店扩建工程六、七层装饰工程鉴定造价9597219元。开元装饰公司实际预付鉴定费100394元。
另查明,2020年7月23日,本院裁定受理太虚湖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并指定预重整阶段的管理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担任太虚湖公司的管理人。
以上事实,有开元装饰公司提供的太虚湖假日酒店扩建工程装饰部分协议书、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回复函、对公业务凭证各一份、施工联系单一组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案涉工程开元装饰公司施工完毕并交付太虚湖公司投入使用后,因工程款结算争议引发纠纷。就案涉工程的造价本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了司法鉴定,开元装饰公司根据鉴定结论及合同约定主张剩余工程款3551346.81元,以及该款自其起诉之日即2018年8月23日起至太虚湖公司破产重整裁定出具前一日即2020年7月22日期间的利息290569.19元,依据合法,计算标准合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均予以支持。关于案涉鉴定费100394元的负担,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及当事人的诉请主张,本院认定该款由太虚湖公司承担。综上,开元装饰公司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因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杭州太虚湖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杭州开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551346.81元,并支付利息290569.19元;
二、杭州太虚湖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杭州开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出的鉴定费10039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338元,减半收取19169元,由杭州太虚湖假日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诚
二O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朱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