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开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开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市森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5执监533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开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杭路5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宜昌市森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南津关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杭州开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昌市森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21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2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8)鄂0502执301号。因本案超过六个月未执结,为加大案件执行力度,本院决定将(2018)鄂0502执301号案件指定由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申请执行人杭州开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昌市森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2188号民事判决书]指定由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鸣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