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华众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筑有限公司第三十二工程处等与红河建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25民终26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云南华众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新兴路77号新迎北区11组团11幢1**4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南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南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建筑有限公司第三十二工程处,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县异***文路47号。
负责人:***,男,系该处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县异***文路4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红河建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建水县临安镇鸡市街***营销中心D2幢D-1-1-04-11、D-2-2-0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云南华众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以及上诉人****建筑有限公司第三十二工程处、****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红河建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2023)云2524民初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认为,案涉亮化工程使用的灯具主要有LED铝条灯、瓦楞灯、小射灯、地埋灯,双方已明确约定铝条灯、瓦楞灯使用“***”品牌,地埋灯使用“美佳绿”品牌,本案华众公司实际安装的灯具品牌不明,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2023)云2524民初8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重审。
双方当事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