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云2524民初173号
原告:***,男,1966年9月8日生,汉族,现住建水县。
原告:***,男,1968年2月3日生,汉族,现住重庆市大足区。
原告:***,男,1955年7月13日生,汉族,现住个旧市。
被告:***,男,约48岁,汉族,住建水县。
被告:****建筑有限公司第十九工程处。
负责人:***。
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县。
被告:****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县。
被告:个旧市兴立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
原告***、***、***与被告***、****建筑有限公司第十九工程处、****建筑有限公司、个旧市兴立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