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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与某某、某某建筑有限公司第十九工程处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云2524民初173号 原告:***,男,1966年9月8日生,汉族,现住建水县。 原告:***,男,1968年2月3日生,汉族,现住重庆市大足区。 原告:***,男,1955年7月13日生,汉族,现住个旧市。 被告:***,男,约48岁,汉族,住建水县。 被告:****建筑有限公司第十九工程处。 负责人:***。 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县。 被告:****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县。 被告:个旧市兴立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 原告***、***、***与被告***、****建筑有限公司第十九工程处、****建筑有限公司、个旧市兴立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