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振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振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17民初7497号
原告:北京振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马各庄南街83号-45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MA00CKP494。
法定代表人:柴欢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淇,男,北京振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宿舍。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雪成,北京鼎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坪山大道2007号创新广场B座B19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335516068G。
法定代表人:周利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松佶,男,中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宿舍。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运涛,男,中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宿舍。
原告北京振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谷公司)与被告中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科技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振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广淇、朱雪成,被告中建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松佶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振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中建科技公司支付振谷公司工程款943050元及利息(利息以94305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6日起至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中建科技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1日,中建科技公司(甲方)与振谷公司(乙方)就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镇韩庄村PG06-0100-6001、6002、6004、C-008、C-012地块B1商业用地项目(D-21#商业楼等6项)的土方工程(以下简称涉案工程)签订《土方工程专业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分包工程地点位于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镇南北在胡陡路与平蓟路之间,西至老虎山西路,东至环镇东路。其余地块北至环镇北路,南至胡陡路,东临环镇东路。分包工程范围:土方工程。分包工程内容为,包含但不限于基坑土方(含桩间土)开挖外运、槽边堆土、场内倒运、基坑周边肥槽回填、地下室顶板覆土回填、室内房心回填、场地回填等一切相关工程内容......分包方式为采用包实物量单价。振谷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于2019年3月1日开工,于2019年6月20日完工。中建科技公司已经支付工程款1434850元,尚欠振谷公司943050元工程款未支付。为维护振谷公司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中建科技公司公司辩称:认可欠付振谷公司的工程款数额,但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故不同意支付其利息。结算办理完毕后振谷公司要向中建科技公司出具相关的手续,双方就具体的付款时间亦没有约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1日,振谷公司与中建科技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振谷公司承包涉案工程的土方工程,分包工程地点为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镇南北在胡陡路与平蓟路之间,西至东老虎山西路,东至环镇东路。其余地块北至环镇北路,南至胡陡路,东临环镇东路。分包内容为,包含但不限于基坑土方(含桩间土)开挖外运、槽边堆土、场内倒运、基坑周边肥槽回填、地下室顶板覆土回填、室内房心回填、场地回填等一切相关工程内容,还应包括工期、质量、安全施工所有工作内容,也应包括全部文明施工的工作内容。具体严格按照图纸及技术交底执行。分包方式为包实物量单价,单价形式采取综合单价包干。合同暂定总价(含增值税)为3580663.81元;其中,不含税的价款为3285012.67元,(合同额/(1+9%)),增值税为295651.14元,(合同额/(1+9%)×9%)。最终以根据合同约定办理的结算值为准......三、工期:计划开工日期:本分包工程暂定于2019年3月1日开工,具体以甲方书面开工令为准;计划完工日期:本分包工程暂定于2019年6月20日完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111天......
另查:涉案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件6.4支付工程款,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办理工程结算,向乙方支付工程款;14.3工程尾款的支付:乙方承接本分包工程完工结算完毕后,甲方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剩余工程尾款。
再查:合同签订后,振谷公司依约进入涉案工程施工并于2019年6月20日完工。2021年4月15日,中建科技公司与振谷公司就涉案工程签订分包结算审查会签表,载明:结算值2377900元,累计已付工程款金额1434850元。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土方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分包结算审查会签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中建科技公司支付振谷公司工程款的时间及是否需要支付利息。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发布贷款基准利率,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因此,自2019年8月20日后,利息的基准标准应改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本案双方就利息标准无约定,故2019年8月20日前,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欠付款项利息,2019年8月20日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涉案工程于2019年6月20日完工,2021年4月15日双方签订了分包结算审查会签表,即已经完成结算。振谷公司主张的利息起算日期为2021年4月16日,晚于工程结算日期,其主张的计息日期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北京振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943050元及利息(利息以94305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6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65.25元,由中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万**宏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丁兆刚
书 记 员 韩庆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