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浩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浩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民初2878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浩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裕庆路20号院B1号楼-13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MA01AY208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朝阳区,住北京市朝阳区,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浩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作出(2021)京0113财保33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浩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一千万元的财产。后被申请人***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被告北京浩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诉至本院,该案案号为(2022)京0113民初2878号,经判决,本院驳回了***主张北京浩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一千万元工程款的诉讼请求。双方均未上诉,(2022)京0113民初2878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生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额的诉讼请求已被生效判决驳回,故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浩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北京浩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一千万元财产的查封、扣押或者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夏天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