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3财保336号
申请人:***,男,197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朝阳区,住北京市朝阳区,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浩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裕庆路20号院B1号楼-13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MA01AY208E。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北京浩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浩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一千万元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将采取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浩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一千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