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弘鑫盛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弘鑫盛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内蒙古春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京0115民初2572号
原告北京弘鑫盛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弘鑫公司)与被告内蒙古春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春雪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仲裁或诉讼解决纠纷,就诉讼管辖,可以约定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中,因双方签订的《北京春雪厂房改造工程(土建)施工合同》,合同履行地点为北京大兴区,属于建设工程合同性质,属于专属管辖,参照不动产所在地的管辖规则处理,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即本院管辖,因此,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内蒙古春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 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内蒙古春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书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新亮
书记员   郑少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