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建高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正建**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5民初4348号
原告:北京首建高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街1号-4080。
法定代表人:高举。
被告: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正建**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黑庄户乡黑庄户村北(汽车配件厂)。
负责人:***。
原告北京首建高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正建**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立案后,原告以双方已和解,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首建高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