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顺天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顺天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城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11民初23395号
原告:北京顺天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林河北大街21号院1幢2单元1602室。
法定代表人:武辉然。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义,河北冀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城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七星路158号院A座308室。
法定代表人:王志德,董事长。
被告:王志德,男,汉族。
被告:王莹,女,汉族。
被告:张英,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顺天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城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志德、王莹、张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顺天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顺天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顺天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何双全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金英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