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顺天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顺天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城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0111民初21436

原告:北京顺天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林河北大街21号院82201

法定代表人:武辉然。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义,河北冀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英,女,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王莹,女,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王志德,男,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北京市城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七星路甲158号院A308室。

原告北京顺天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英、王莹、王志德、北京市城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830日立案。原告北京顺天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1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顺天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顺天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顺天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武 婧

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郭小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