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顺天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1民初21436号
原告:北京顺天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林河北大街21号院8幢2层201。
法定代表人:武辉然。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义,河北冀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英,女,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王莹,女,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王志德,男,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北京市城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七星路甲158号院A座308室。
原告北京顺天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英、王莹、王志德、北京市城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立案。原告北京顺天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顺天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顺天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顺天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武 婧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郭小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