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投润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5186徐州矿源浓浆泵业有限公司与北京中投润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311民初5186号
原告:徐州矿源浓浆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黄河南路7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盛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投润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州矿源浓浆泵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投润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1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州矿源浓浆泵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3日以被告北京中投润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其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本案诉讼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该处分行为既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矿源浓浆泵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中投润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保全费1170元,合计2520元由原告徐州矿源浓浆泵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