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6民初24648号
原告(反诉被告):中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火炬开房去敬业路6号8栋。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位二兵,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中投润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西路186号二区9号楼-1至11层101内4层03-0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谦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中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中投润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投润天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反诉原告)中投润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35万元及违约金(以合同总额275.8万元为本金,按每逾期一周计0.1%的违约金,自2019年5月31日计算至实际付款日)。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签订了《合同》,约定被告在原告处购买破碎机。后原告如约向被告提供了全部货物,被告却未能按照约定支付原告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一直拖延支付该货款。原被告经多次沟通也仍未能就上述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截至目前被告仍拖欠原告货款35万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拒绝支付上述款项,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愿判如所请。
被告(反诉原告)中投润天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被告已足额向原告支付应支付的合同款项,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的35万元款项,被告依照合同约定无需向原告支付。1.原告提供的设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且经多次维修仍不能解决,影响合同设备正常使用及合同目的的实现;经被告多次催告仍不履行维修义务,被告依据合同约定扣除第三方维修费用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原告提供的破碎机设备在安装后带料预运行调试阶段,即出现严重漏料、开关困难、闸板阀变形严重等危及整个破碎机系统运行安全的严重质量问题;虽经多次维修但仍没有解决前述问题,质量一直不合格;且,在2021年5月被告及业主(***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要求原告继续修理实现合同约定的性能和功能,原告在近半年的时间里置之不理,业主***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迫于无奈于2021年12月只能自行寻求第三方进行修理,并因此花费35万元。根据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危废项目SMP系统破碎机合同》第5条“产品质量及包装”之第1款、第2款、第4款的约定,原告提供的产品应当具有使用性能,能够满足正常生产之需求;同时合同第7条“产品维修”之第2款、第3款约定,产品正常使用性能出现问题时,原告应积极(三日内)前往设备所在地进行维修,并承担所有的费用;同时明确原告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修复又未提供替代品,业主及被告有权自行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因此产生的费用和责任由原告全部负担,且被告有权从质保金中直接扣除和要求原告补足。根据原告与被告合同之前述约定,被告基于实事求是从合同款项中直接扣减第三方维修费用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2.被告多次发函、发邮件催告原告履行维修义务,并多次函告原告扣减款项(第三方维修费),已尽到通知、说明的合理审慎义务。3.被告充分尊重并保障原告的合同权益,在扣减了依照合同约定应由原告承担的第三方维修费35万元后的合同款项128458.77元,被告已及时足额支付给原告,不存在拖欠原告款项的情形。二、原告主张的高额违约金没有事实和合同依据。本案合同纠纷归根结底是因原告提供的设备产品质量不合格而导致,被告依照合同约定行使扣款的权利具有事实和合同依据,并无不当。三、为更好查明事实,被告申请贵院追加***昊环保科技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同时,为更好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提出反诉。综合案涉合同相关事宜,因原告提供的设备质量不合格,导致被告被业主***昊公司扣款35万元的实际损失,被告是案涉合同的受害方,对于因原告违约行为造成的该35万元损失,依法、依合同、依理均应由原告承担。综上,不同意***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请求贵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中投润天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公司支付中投润天公司维修费35万元;2.判令***公司支付中投润天公司违约金40万元;3.请求判令***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8年4月,中投润天公司和***公司签订涉案《***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危废项目SMP系统破碎机合同》,约定由***公司为***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即项目业主)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危废项目供应一套危废破碎系统。货款总额275.8万元。合同第5条第4项约定***公司保证其供应货物经安装调试后完全能够满足甲方正常生产需求,否则视为交付产品不合格。案涉项目设备在***公司安装调试后,频繁出现闸板漏料、变形等严重问题。***公司维护人员到现场多次维修后均不能解决问题。2020年12月4日,中投润天公司明确发函要求其在十日内彻底解决,但***公司依然未能解决。项目业主无奈选择自行维修,并从中投润天公司的应收货款中扣除35万元,该项维修费用应由***公司承担。***公司提供的产品不合格,也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限解决设备问题,应当按照合同第7条第4项、第9条第4项承担违约金。
原告(反诉被告)***公司针对被告(反诉原告)中投润天公司的反诉请求辩称:不认可反诉请求,设备不存在质量问题。反诉人在质保期内没有提出设备有质量问题,一直到2020年7月质保期过了才提出。我方不存在违约问题,不应承担维修费和违约金。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4月17日,买方(甲方)中投润天公司与卖方(乙方)***公司签订《***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危废项目SMP系统破碎机合同》,双方约定:中投润天公司从***公司订购一套TDH1216-TD912危废破碎系统,税价合计275.8万元,交货(合同履行)地点为项目所在地(安徽蚌埠珍珠水泥厂内)。乙方向甲方交付以上全部单证且产品正式实验收合格后视为完成交付,交付前的费用(包括运费、税金等)和风险由乙方承担。质保期:自安装调试正式验收合格之日起壹年(如产品说明书等附带资料中表明的质保期或者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质保期大于壹年的,以附带资料或者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到货验收:指交货时甲方根据合同及订货清单的约定对产品进行的检验……正式验收:到货验收合格且产品安装调试完成后,乙方应向甲方书面申请正式验收,并派人共同参与。正式验收合格的,由甲方开具加盖公章的产品验收合格证书,其他形式视为无效验收……乙方未及时提交书面验收申请或者派人参与验收的,由此造成的迟延验收和付款等全部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并视为同意甲方的验收结论,且质保期限相应顺延。若甲方现场不具备安装调试条件的造成乙方无法完成安装调试的,应于到货后4个月内视为安装调试合格。质保验收:质保期届满前60天内,乙方应书面向甲方申请进行质保验收,质保验收合格且乙方无其他违约行为的,方可支付质保金;乙方逾期未书面申请质保验收的,由此导致的延期验收和付款责任等全部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延期验收期间发现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乙方仍承担免费维修、更换等产品质量违约责任。产品使用中出现影响其正常使用性能的问题时,乙方应于接到甲方通知后当日书面回复确认,并在三日内赶到甲方住所地进行维修……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修复又未提供替代品或者因情况紧急时征得乙方同意,甲方有权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进行维修,因此产生的费用和责任由乙方全部负担,甲方有权从质保金中直接扣除,质保金不足部分乙方应按甲方要求补足。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赶到甲方住所地进行维修服务,或未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排除故障恢复使用的,视为违约,每逾期一天违约金按合同总额0.1%计。乙方如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伪造产地、伪造质量标志、擅自更换甲方所定产品,或者产品质量有其他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务必进行更换,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每周按0.05%货款总额计),直至完成合格品更换为止。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货款,不得无故拖延。甲方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周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0.1%的违约金。甲方逾期支付超过60个工作日以上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同日,双方又签订了《***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危废项目SMP系统破碎机采购技术协议》。
***公司主张其已经将货物交付给***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昊公司)并投入使用,而中投润天公司未向其支付剩余货款35万元,其提交了送货单、装箱单、中国银行回单以及自制的欠款明细表等为证。
中投润天公司认可剩余35万元货款未向***公司支付,但主张2019年1月15日***公司将设备送至珍昊公司现场,2019年2月至8月设备进行安装调试和系统整体调试,2019年9月1日设备空载验收合格,2020年3月设备带载运行时漏料严重,并将该情况通过邮件及函件告知了***公司,并与***公司多次沟***事宜,但***公司存在逾期维修的行为,设备经多次维修均无法解决故障,最终珍昊公司自行维修花费35万元,该35万元从中投润天公司的货款中扣除,该维修费用应当由***公司承担,故其未向***公司支付剩余货款35万元,其提交了设备漏料照片、与***公司工作人员***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双方往来邮件及联络函、答复函、告知函为证。具体如下:
2020年8月7日,中投润天公司向***公司发送邮件和联络函,邮件显示:赵经理,你好:珍珠项目现场密封闸板阀漏料问题严重影响使用,且存在安全隐患,请尽快安排有经验的售后人员到现场查看,并于8月10日中午12点前出具有效的解决方案。联络函显示:……该项目至2020年3月开始运行,运行期间严重泄漏,开关困难,已多次联系贵司售后人员处理,截止现在问题仍未解决。贵司技术人员提出的通过更换密封来处理,根本无法解决问题,请贵司给予重视,一旦影响客户正常生产,由此产生的高昂费用需要由贵司承担。
2020年8月28日,中投润天公司向***公司发送邮件和联络函。邮件显示:赵经理,你好:珍珠项目的闸板漏料问题的解决方案,我司回函详见附件,请尽快回复。联络函显示:我司于2020年8月7日发函要求贵司整改,贵司于2020年8月27日回复维修方案,贵司提出:1.推料器刮料封板漏液,整改:更换压板密封配件,加密封胶此段为易损件,需要定期更换……2.上闸门、中闸门漏液。整改:更换闸门内部刮料板,重新加大污液引流管。排至破碎机箱体。对松动部分连接进行加固锁紧。请贵司从解决问题的角度并在五日内正式回函提出切实可行改造方案。如贵司不能解决,我司将自行解决,费用从贵司货款中扣除。
2020年9月11日,***公司向中投润天公司发送邮件及答复函。邮件显示:针对现场漏液问题,我司已于9月6日完成全部整改,并完成动刀的更换。自9月6日完成整改连续运行至今,设备未出现漏液问题,详细情况查看附件我司的回函。答复函显示:具体整改措施为更换压板密封配件、加密封胶、更换闸门内部刮料板、重新加大污液引流管等。
2020年11月30日,珍昊公司向中投润天公司发送工作联系函,显示:2020年9月2日,***公司安排设备维修人员到我司指导检修,更换上、中闸门密封刮料条。检修完成后开机调试,再次将刮料条带出,失去密封作用。目前上、中闸门闸板及法兰漏料严重,对我司安全运行造成重大影响,我司认为该设备具有严重质量问题,请贵司尽快整改解决,更换该设备。
2020年12月4日,中投润天公司向***公司发送邮件和联络函。邮件显示:***昊项目破碎机系统中闸板维修后仍然漏料严重,现业主已发函要求整改、更换设备,请协调售后尽快整改、更换,避免影响业主使用。联络函显示:该项目2020年3月开始运行,其中贵司供货的三台液压闸板阀,严重泄漏,贵司安排人员处理后仍不能正常使用,已危及SMP系统的正常运行。请贵司于10日内进行更换,彻底解决该问题,如贵司不能解决,我司将自行处理,所有发生费用在货款中扣除。
2020年12月14日,中投润天公司向***公司发送邮件和联络函。联络函显示:我司于2020年12月4日发联络函,通知***昊项目更换闸板一事,要求十日内更换,彻底解决漏料问题。但截至目前,贵司才确定人员于12月15日下午到***昊项目现场考察。贵司售后响应时间慢,效率低,已严重影响我司及业主方整体安排。
2021年5月7日,中投润天公司向***公司发送邮件和联络函。联络函显示:经过贵司与珍昊水泥现场负责人沟通,贵司已制作完成三台闸板阀并负责现场的更换安装工作。请贵司于5月8日前提供新闸板的尺寸、照片以及安装施工方案等。
2021年5月8日,***公司向中投润天公司发送联络回函,显示:通过与业主及贵司沟通同意后,我司免费更换3个闸板门,为解决漏液问题。新闸门已制作完成。由于业主方现场存放空间有限,发货事宜还需要等他们通知。
2021年5月9日,中投润天公司向***公司发送邮件,显示:珍珠项目更换闸板方案,请最晚于明天9点发给我,否则我司就自行解决,相应费用从剩余合同款中扣除。
2022年4月19日,中投润天公司向***公司发送的告知函显示:为了尽快恢复生产,减小损失,业主已自行对以上故障进行更换,共计花费叁拾伍万元。贵司产品带料调试后即出现漏料,经过贵司的维修、更换后依然无法满足业主正常生产需求,贵司产品显然不符合珍昊项目合同中的质量要求。业主将该费用从我司质保金中扣除,导致我司损失35万元。贵司应当赔偿我司该项损失,就贵司应当赔偿我司35万元损失的款项,我司将从本项目的剩余货款中扣除。
2022年1月15日,珍昊公司向中投润天公司发送《告知函》,主要内容是: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但是使用中存在漏料情况,多次维修均未能达到设计要求,2021年3月维修之后仍出现问题,我司最终只能选择自行维修,该次维修花费35万元,应由贵司承担,故在质保金中扣除,剩余质保金于2022年3月31前支付。
***公司对中投润天公司上述主张均不认可,其主张其于2019年1月12日***公司供货案涉设备,珍昊公司让其等待通知但是一直无消息,故属于因甲方原因导致现场不具备安装调试条件,根据合同约定到货后4个月即2019年5月15日视为安装调试合格,质保期从2019年5月15日到2020年5月15日,故质保期内设备是合格的,其于2020年7月才收到设备存在故障的通知,故设备发生故障已经超过了质保期。***公司未就其上述因甲方原因导致现场不具备安装调试条件之主张进行举证,并主***公司自行维修的费用35万元远超过市场价,且未提供支付凭证,其提交了与珍昊公司聊天记录证明其于2021年4月已将新闸门做好可免***昊公司安装,但是系珍昊公司未回复安装时间后又自行维修,故该35万元维修费用不应由其承担。
中投润天公司对***公司上述主张均不认可,其主张因为***公司交付的设备一直存在质量问题,设备没有经过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验收,其提交了***公司***和中投润天公司***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公司于2020年7月才发送书面验收申请,并主张因为产品质量问题一直未验收,故质保期还未正式起算。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0年7月8日,***说:这个珍珠水泥的也可以验收了。***在聊天记录中发送了设备调试验收单。***说:这几个我一起走流程,确认无误后**邮寄。2020年7月20日,***说:杨经理,帮我**的事处理得怎么样了?公司说这周要用到。***说:珍珠项目的要现场解决后**,其他的盖好章邮寄走。***公司对中投润天公司上述主张不认可,其主张因为现场不具备验收条件,才没有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验收,其提交了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国内支付业务收款回单证明中投润天公司已经向其支付了安装调试款275800元,故中投润天公司认可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合格。中投润天公司不认可***公司上述主张,其主张不能以支付记录证明设备验收合格。
另查,***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中投润天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万元。***公司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供的保单、担保书担保。本院于2022年11月4日作出(2022)京0106民初2464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北京中投润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万元。
本院认为,买方(甲方)中投润天公司与卖方(乙方)***公司签订的《***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危废项目SMP系统破碎机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可以确定的事实是原被告双方一直就案涉设备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沟通但最终未得到***公司有效解决。本案争议焦点是,案涉产品保质期从何时起算。***公司虽主张设备在保质期内不存在质量问题,主***昊公司让其等待通知但是一直无消息,主张因甲方原因导致现场不具备安装调试条件故到货后4个月视为安装调试合格,主张质保期应当从2019年5月起算,但是***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上述主张,故本院对***公司的主张难以采信。根据合同约定可知,质保期为自安装调试正式验收合格之日起壹年,到货验收合格且产品安装调试完成后,乙方应向甲方书面申请正式验收,并派人共同参与,正式验收合格的,由甲方开具加盖公章的产品验收合格证书。本案中,中投润天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于质保期内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并与***公司沟通,并未超过质保期,而***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对产品质量问题进行有效和彻底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可知,产品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故***公司应当对此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中投润天公司要求不再支付***公司剩余货款35万元,具有依据,故本院对***公司该项诉讼请求及违约金不予支持。考虑到中投润天公司被业主扣款,而合同第9条第4项约定的违约责任标准过高,中投润天公司无需支付剩余货款足以弥补中投润天公司的损失,故本院对中投润天公司要求***公司支付其维修费35万元和违约金40万元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中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驳回北京中投润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由中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11300元,由北京中投润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保全申请费2312元,由中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