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24648号之一
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对原告中山斯瑞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投润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的(2022)京0106民初24648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第十三页“保全申请费2312元,由中山斯瑞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补正为“保全申请费2270元,由中山斯瑞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