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投润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中投润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6民初17323号 原告(被告):北京中投润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二区9号楼-1至11层101内4层03-0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谦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原告):***,男,1984年6月3日出生。 原告(被告)***与被告(原告)北京中投润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投润天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被告)中投润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原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投润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中投润天公司无需支付***2021年度奖金差额50000元;2.中投润天公司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负担。事实与理由:***于2017年4月5日入职中投润天公司,双方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担任销售主管工作。***于2022年3月11日向中投润天公司提出离职,并于同日向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以下简称丰台劳动**委)提出劳动**,丰台劳动**委作出京丰劳人仲字[2022]第3507号裁决书,裁决中投润天公司向***支付2021年度的奖金差额、工资差额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裁决作出后,中投润天公司发现***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擅自与中投润天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公司存在不正当的利益往来,违反保密规定将属于中投润天公司的目标客户泄露、介绍给竞争公司,导致中投润天公司丧失交易机会。中投润天公司认为,奖金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前提应是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履行期间能够尽职履行基本劳动职责,在***有在先违反基本劳动纪律的情形下,再要求中投润天公司支付奖金和经济补偿金对中投润天公司极为不合理。另外,中投润天公司并无拖欠工资的恶意,延迟支付时间符合合同约定,奖金也只有在职人员享有,***申请离职,不应享有奖金。因此,中投润天公司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辩称:不同意中投润天公司的诉讼请求,我要求公司支付我奖金差额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中投润天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73070元;2.本案诉讼费由中投润天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本人于2017年4月5日入职中投润天公司担任销售经理、销售主管职务,工资组成为基本工资15800元加奖金提成(不固定)。因单位无故扣发2021年度奖金和2022年2月工资,本人于2022年3月11日向中投润天公司提交《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并提起劳动**。对京丰劳人仲字[2022]第3507号裁决书第一、二项无异议,对第三项经济补偿金有异议,本人2021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33575.75元,请求法院依法计算经济补偿金基数。 中投润天公司辩称:不同意***的诉讼请求。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第18条约定,工资支付时间是每月15日,如资金困难可延后一个月发放,***提出离职时不具备劳动合同解除权,不同意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提交的2022年1月和2月工资表显示其月工资是1.5万元,**以1.5万元计算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在与我公司劳动合同存续期间与我公司的竞争公司存在不正当利益往来,违反保密规定将我公司目标客户介绍给竞争公司,违反了劳动纪律,其要求我方支付经济补偿金不合理。***在离职后拒不办理工作交接,我公司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 ***于2017年4月5日入职中投润天公司,双方签订有期限自2017年4月5日至2023年4月4日的劳动合同,约定中投润天公司于每月15日前支付上月工资,遇法定节假日,时间顺延;公司在遇到经营困难、资金运作不畅的情况下,于次月全部发放。***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月31日、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3月10日工资未予支付。2022年3月11日,***向中投润天公司提出离职,其发送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载明:“中投润天公司:本人***……自2017年4月到公司任职至今,因贵单位对本人存在以下严重违反劳动法的行为:1.公司扣发本人2021年年终奖金、2022年1月工资,2022年2月工资。2.2021年基本工资为15800元,但自2022年1月起,贵公司未经协商和本人签字确认的情况下基本工资无故下调到15000元,改变工资结构,进行降薪。故本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通知贵单位于2022年3月11日正式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庭审中,中投润天公司提交工资条,证明***的工资情况。其上载明:2021年3月至2022年2月,***应发工资(应发合计+代发部分)为15960元、15860元、21660元、21620元、48353.01元、16040元、19146.35元、16090元、15940元、16680元、2380元、11280元。***对2022年1月、2月应发工资不予认可,对其他月份应发工资不持异议。 庭审中,***提交收入纳税明细查询,其上载明中投润天公司于2021年12月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58753元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税额为5665.30元;***提交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中显示中投润天公司于2022年3月10日向***银行账户支付年终奖3087.7元。中投润天公司主张因***已经离职且奖金不是必须发放的奖励,由企业自主决定,故不同意支付***2021年度奖金差额50000元。庭审中,中投润天公司提交其与***签订的《保密协议书》、费用报销页面截图、银行交易明细、电话录音、买卖合同、中标公示等,证明***违反保密义务,擅自将目标客户泄露、介绍给竞争公司,导致公司丧失交易机会,故不同意支付奖金和经济补偿金。 再查,***向丰台劳动**委申请**,请求:1.中投润天公司支付2021年年度奖金58753元;2.中投润天公司支付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月31日、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3月10日工资及2022年2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工资差额共计23867元;3.中投润天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207684元。丰台劳动**委于2022年6月10日作出京丰劳人仲字[2022]第3507号裁决书,裁决:一、中投润天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2021年年度奖金差额50000元;二、中投润天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月31日工资差额13000元,2022年2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工资差额3900元,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3月10日工资5517.24元;三、中投润天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75000元;四、驳回***的其他**请求。***和中投润天公司均不服,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同时,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和中投润天公司均未对**裁决第二项提起诉讼,视为认可**裁决结果,本院对该项**裁决结果予以确认。奖金系用人单位在工资之外对于劳动者为单位创造利益的额外激励待遇,用人单位有权通过制定规章制度方式明确设立奖金发放条件。中投润天公司就其单位对已离职员工不予支付年度奖金主张未提供证据佐证,本院对其该项辩解理由不予采信。中投润天公司应支付***2021年年度奖金差额50000元。《劳动合同书》虽载明公司在遇到经营困难、资金运作不畅的情况下,工资可于发放周期的次月全部发放,但中投润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存在《劳动合同书》约定的上述情形,故按照正常工资支付周期,中投润天公司确实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中投润天公司应向***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除基本工资外,还包括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经本院核算,中投润天公司应向***支付经济补偿金119529.25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中投润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2021年年度奖金差额50000元; 二、北京中投润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月31日工资差额13000元,2022年2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工资差额3900元,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3月10日工资5517.24元; 三、北京中投润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19529.25元; 四、驳回北京中投润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元,由***负担10元(已交纳),由北京中投润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元(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董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