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投润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中投润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6民初25906号 原告:***,女,198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北京中投润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二区9号楼-1至11层101内4层03-0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谦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中投润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投润天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被告中投润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工作期间差旅费用4734.93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本人在被告处工作期间,担任售前技术一职,工作职责包括配合销售出差现场进行技术交流和现场勘查等。本人于2022年3月9日提交一季度报销资料,因3月11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被告对应报销未报销差旅费款项至今不予报销。本人差旅发生是与公司销售一起出差产生,是因公司业务产生的费用,相关票据按照公司报销制度在企管宝系统进行审批由主管领导和销售总监审批通过之后提交财务部的,是应该由被告承担和支付的费用,故诉至法院。 中投润天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因为本案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差旅费是为公司项目服务,相关差旅没有经过公司审批。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向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丰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中投润天公司支付2022年1月至2022年3月10日的差旅报销款4734.93元。丰台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9月7日作出京丰劳人仲字[2022]第5741号裁决书,裁决:驳回***的仲裁请求。 ***于2019年9月9日入职中投润天公司,双方签订有期限自2019年9月9日至2022年9月8日的劳动合同,从事售前技术方面工作。 庭审中,***主张按照中投润天公司规定,其于2022年3月9日向中投润天公司提交全部报销资料,由其本人申请并经主管和销售总监在系统完成审批后,打印黏贴交由财务部审票收票,但至今未给予报销,并提交报销制度截图、财务填写的报销金额照片报销清单、报销登记台账、录音资料佐证。其中报销制度截图显示:差旅费报销单填写。一、总体要求。……2、企管宝的差旅费报销单、项目差旅费报销单取代原来的差旅费报销单;部门负责人审批完后,将报销单打印出来,并和相应的发票粘贴在一起,将单据上交财务处。照片显示该表格上***的交单日期为2022.3.9,报销金额为4734.93元,该表格上还有其他人员的报销情况统计,***主张只有通过审批的报销材料才能交到财务处登记。录音显示:案外人***询问公司执行董事董婧祎“**,我们问问报销款有什么问题吗?”董婧祎回复“因为你们已经启动仲裁了,所以所有款项都等仲裁”***回复“仲裁我们没有提报销的事”董婧祎回复“我们提了,所以报销的事我们跟仲裁一并提了”董婧祎还表示“我们专门委托专门的仲裁人去处理,那个人会把所有的材料一并提过去,所有的金额,所有的材料一并提过去”***询问“我们那个票没什么问题是吧”董婧祎回复“票没问题,但是我们委托专人处理了”。中投润天公司认可录音的真实性,但表示董婧祎不可能记得每个人的票,需要专人进行审核,***的差旅费没有经过公司审批。 本院认为:本案中,***提交的截图、照片、报销清单与董婧祎录音中陈述的“票没问题”相互印证,故本院对***主张的其提交财务的报销票据系经过审批予以采信,中投润天公司应向***支付其工作期间支出的差旅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北京中投润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支付报销款4734.93元。 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北京中投润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郑 娟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