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达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科达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5财保164号
申请人: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大华山镇后北宫路东巷121号,实际经营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天河北路2号680号。
法定代表人:刘福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峰,北京市华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科达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翠柳东街1号-4358。
法定代表人:李坎喜,总经理。
申请人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科达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的企图,于2022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科达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账户予以保全。申请人北京***商贸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保函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商贸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科达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70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申请人北京***商贸有限公司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 判 员 赵玉东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路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