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5民初1010号
原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25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科达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街1号-435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12月31日,汉族,户籍地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科达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于原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