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雅彩钢钢构有限公司

文安县文晟彩钢活动房厂与中铁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天雅彩钢钢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1026民初533号
原告:文安县文晟彩钢活动房厂,地址:文安县兴隆宫镇小郭庄村。
经营者:辛梅,女,198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
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华光大道21号,信用代码:9142010018351357X2。
法定代表人:谭发刚。
被告:北京天雅彩钢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桂村村委会南100米。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
被告:廊坊乾业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廊坊市文安工业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8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
被告:廊坊普惠彩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文安县兴隆宫镇小郭庄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6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
原告文安县文晟彩钢活动房厂诉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天雅彩钢钢构有限公司、**、廊坊乾业钢结构有限公司、**、廊坊普惠彩钢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原告文安县文晟彩钢活动房厂于2018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自由行使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该权利的行使并不损害社会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文安县文晟彩钢活动房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269元减半收取27135元,由原告文安县文晟彩钢活动房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