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京0112执365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XX彩钢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张X,总经理。
被执行人谭XX。
本院在执行北京XX彩钢钢构有限公司与谭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5)通民初字第1233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谭XX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XX彩钢钢构有限公司亦未向我院提供谭XX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如申请人在案件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5)通民初字第123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李 峥
代理审判员 王 林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马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