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时泓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北京天时泓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1民初19964号
原告:***,男,1990年8月29日,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吴爱国。
被告:北京天时泓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A1294。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天时泓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人民调解员**调解,原告***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于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