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时泓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天时泓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5民初22865号
原告:北京天时泓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A1294。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振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
法定代表人:翟永山,总经理。
原告北京天时泓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现北京天时泓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天时泓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天时泓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