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严×与北京城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1121民初1296号

原告:严×,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山西同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城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严×与被告北京城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后,原告严×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经自行和解的理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严×撤诉。

案件受理费8535元,由原告严×负担。

审判员 王淑丽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李世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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