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北京城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1121民初1812号
原告:**,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山西同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山西同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城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北京城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放弃自己的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80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丽琴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春香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