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百创天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百创天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23民初1991号
原告:北京百创天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619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MA01B90R3L。
法定代表人:刘国彬。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诚信南路5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28387H。
法定代表人:徐鹏程。
原告北京百创天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并于当日向原告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北京百创天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在七日内预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百创天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聚川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高晓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