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正达兴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等与北京正达兴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民终5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12月15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博玉,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3月20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刚,北京安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正达兴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翠柳东街1号-4359。

法定代表人:刘海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媛,北京新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绿城中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政府办公楼9层904室。

法定代表人:徐云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梓帆,男,北京绿城中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

上诉人**、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正达兴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绿城中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9民初19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本案的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9民初193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675元、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71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员   刘国俊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黄旭宁
书  记  员   明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