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9执7272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锋广瑞通风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白石厦东区永丰一路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06105286J。
法定代表人陈任锋。
被执行人北京正达兴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翠柳东街1号-435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MA01BD2F91。
法定代表人刘海珍。
被执行人**,男,1971年5月10号出生,身份证住址北京市东城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锋广瑞通风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正达兴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309民初73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918000.00元及利息。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案号为(2022)粤0309执7272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督促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全部款项,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基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并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21)粤0309民初737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也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1)粤0309民初737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雷诗妍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苏代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