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26民初7316号
原告:***,男,1989年8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卫斌、画廷梦,河南华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3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被告:北京正达兴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翠柳东街1号-4359。
法定代表人:刘海珍,职务:经理。
原告***诉被告***、北京正达兴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将其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后撤回对被告***、北京正达兴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郝田亮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郭雪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