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2民初1059号
原告:***,男,198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三河燕郊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女,198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告:***,男,住北京市大兴区庞各*****村。
被告:北京正达兴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房山区良乡.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北京正达兴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薛 兵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郑海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