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3民初397号
原告北京天顺恒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运通福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北京天顺恒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于2021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天顺恒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天顺恒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天顺恒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黄 敏
书 记 员 范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