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顺恒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鼎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天顺恒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3民初15458号
原告:鼎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建新路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294660114548R。
法定代表人:唐明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姝婷,吉林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明,吉林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天顺恒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林河南大街9号院14号楼6层62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MA01A61X50。
法定代表人:刘晓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春苗,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鼎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起诉被告北京天顺恒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难以在简易程序法定审限内审结,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王思思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丽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