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1民初19802号
原告:***,男,198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
被告: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乐园路**院**楼****1611。
法定代表人:张向春。
原告***与被告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赵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邵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