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1民初13253号
原告: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乐园路4号院2号楼13层1**161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北京沃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星园二区6号楼二层10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鼎***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鼎***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沃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2日立案。2023年3月15日,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颖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