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星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北京星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2民初10548号之一
原告:***,男,1985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扶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楚梦辉,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楚月,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星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鼓楼东大街3号山水大厦3层313室-587(云创谷经济开发中心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李卫军,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丽,河南博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登峰,男,1972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政燃,河南博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猛,男,1990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政燃,河南博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6号院30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万宾,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思朴,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北京星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登峰、林猛、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云凯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肖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