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2民初10548号之一
原告:***,男,1985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扶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楚梦辉,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楚月,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星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鼓楼东大街3号山水大厦3层313室-587(云创谷经济开发中心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李卫军,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丽,河南博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登峰,男,1972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政燃,河南博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猛,男,1990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政燃,河南博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6号院30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万宾,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思朴,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北京星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登峰、林猛、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云凯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肖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