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4民初24980号
原告: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昌盛园三区6号楼1层107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禄,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雷,山东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燕龙实业工程工程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昌平镇二毛环岛西侧。
法定代表人:李志刚。
原告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燕龙实业工程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达成和解,故原告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原告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李 旭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方琳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