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4财保988号
申请人: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昌盛园****楼****。
法定代表人:李福禄,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雷,山东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燕龙实业工程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昌平镇二毛环岛西侧/div>
法定代表人:李志刚。
申请人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作出(2021)京0114财保98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北京燕龙实业工程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现因双方已私下和解,故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北京燕龙实业工程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旭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方琳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