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福禄丽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燕龙实业工程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4财保988号
申请人: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昌盛园****楼****。
法定代表人:李福禄,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雷,山东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燕龙实业工程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昌平镇二毛环岛西侧/div>
法定代表人:李志刚。
申请人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作出(2021)京0114财保98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北京燕龙实业工程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现因双方已私下和解,故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北京燕龙实业工程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旭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方琳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