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32民初2899号
原告:北京恒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黄埔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北京恒企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黄埔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恒企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侯 杰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