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恒企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恒企建设有限公司与北京京澜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3民初3323号 原告:北京恒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金穗路2号院1号楼8层8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MA007KM34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澜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23号楼(南办公楼)15层B-18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MA0034338E。 法定代表人:穆阳,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恒企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京澜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北京恒企建设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北京京澜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恒企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恒企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恒企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王 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