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企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企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鲁兴顺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8民初6950号
原告:北京企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祝考,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洲,男,1966年8月3日出生。
被告:北京***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殿兴,经理。
原告北京企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企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北京企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企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企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企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陈 乐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韩璀珺
书  记  员   孙艳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