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03执保164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市河西区顺顺鑫鑫装饰材料销售中心,住所地天津市河**。
经营者:肖福喜,男,1968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蕊,天津慧萃嘉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王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华,北京元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昌。
申请人天津市河西区顺顺鑫鑫装饰材料销售中心与被申请人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津0103民初1369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61200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孙轶群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石博睿